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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原理

电子烟花违法吗

来源: 电子烟花爆竹厂家 时间: 2020-12-13 浏览: 904 次
电子烟花违法吗
电子烟花违法吗?
根据了解,电子烟花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前提是不扰民。,使用电子鞭炮时要注意声光电可能产生的噪音等环保问题,同时有的电子鞭炮无论是充电型的还是直接用电型的,一定要保证用电安全,尽量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子鞭炮。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放电子鞭炮属于违法行为。
禁放鞭炮在各个地方都有不同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无论是传统的烟花爆竹,还是新型电子爆竹在禁放区内全年禁止鸣放。
日前,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电子烟花爆竹只要经审批通过是合法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看在什么场合,不能扰民,否则犯法。一般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现在城市和农村都不允许去放鞭炮和烟花,这都是在响应保护环境的诏令,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放电子鞭炮属于违法行为。禁放鞭炮在各个地方都有不同规定,现在有很多的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无论是传统的烟花爆竹,还是新型电子爆竹在禁放区内全年禁止鸣放。
  • 1、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
  • 2、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 4、重要区域。
  • 5、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 6、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 7、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 8、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除燃放烟花爆竹外,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将在禁炮区域内被禁止。市民多次投诉反映的使用通过化学反应产生巨大爆炸声响的“电子礼炮”(不含音响式电子鞭炮)也上了“黑名单”,在《办法》中被列入禁放范围。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并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职人员还将追加行政处分;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使用电子礼炮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与单位负责人也将受到处罚和追究相应责任;违法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作业单位,将受到最高5万元的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禁炮”工作的落实上,除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其他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等单位在禁炮工作中的协管职责也得到了明确。社会各界都有义务遵守禁炮规定并协助禁炮管理工作。各单位、组织对本单位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有监管责任。酒店、宾馆、提供喜庆活动服务机构等对服务对象负有告知、劝阻的义务。
 
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克祥介绍,《办法》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颁布施行的第一部政府规章,与以往在禁炮限炮方面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相比,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效力更高、范围更大、职责更明、追究更严。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禁炮工作,在举办婚丧嫁娶、庆生祝寿、开业乔迁、活动庆典等活动时,转变燃放烟花爆竹的不良习俗,还城市一份宁静和安全。同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劝阻或拨打12319城管热线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和违法施放电子礼炮行为,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为岳阳蓝天共同努力。
 
根据了解,电子烟花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前提是不扰民。
电子烟花爆竹只要经审批通过是合法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16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服务地域

武汉、杭州、南京、郑州、济南、太原、西安、成都、合肥、安徽、福州等地区。